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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统称人大常委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及个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地区行政公署国家工作人员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兵团及各师、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表决通过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及个别任命后,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其宣誓仪式应当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其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命、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自治区和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兵团人大工作委员会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其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兵团和各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兵团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国家工作人员未在本次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有关的机关组织。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当场宣誓的,其宣誓仪式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由主任会议组织。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本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地区行政公署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地区行政公署组织。

第五条 宣誓仪式实行监誓制度,监誓的实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各代表团推荐的代表监誓;

(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监誓;

(三)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监誓;

(四)由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宣誓,由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监誓;

(五)由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的宣誓,由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监誓。

宣誓仪式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参加。

第六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自报本人姓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员中确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自报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举行宣誓仪式,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配发的制式服装,举止庄重。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七条 兵团和各师、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具体事项,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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