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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4年度冬季取暖费的收取及报销工作通知
发表日期:200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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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合理分担取暖费,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财文字〔1997〕262号文件及乌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乌市计价工农〔2003〕40文件精神,规定如下:
一、按乌市计价工农〔2003〕40文件精神,暖气费按22元/平米计算。
二、凡是居住有暖气设施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收取冬季取暖费,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收取取暖费。
三、夫妇双方中一方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的(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均由对方单位全额承担。
四、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额承担。下岗职工(再就业前)暖气仍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五、夫妇一方在乌市附近县市工作(如昌吉、米泉等地),并居住乌市区,均按文件规定支付或报销暖气费的50%。
六、夫妇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并在外地服役(驻乌部队及昌吉、米泉等地部队除外),供暖费由对方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七、原在南院报销及收取暖气费的职工,请原到南院总务科进行暖气费的报销及收取工作。
符合以上规定的,请于2003年11月3日后,到我院后勤管理处供暖中心,进行取暖费的收取及报销工作,截止日期为2004年3月30日,过期不来者,将在2004年5月份从工资中扣除。
供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