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疆财经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权益申诉,是指学生依据相关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本人认为侵犯自己在校基本权利的行为,向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新疆财经大学设立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但不进行仲裁。
第四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校学联主席担任,常任委员依职务更替而自动更换。临时委员根据申诉事项需要临时聘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会议方可有效。
第三章受理职责范围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要受理范围: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损害的;
(二)认为由于学校相关部门行为不当,使得自己在教学计划、学籍变更、入学、转学、退学、休学、奖助学金发放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的;
(三)认为学校做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存在事实不准或程序不公或决定不适当的;
(四)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未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损害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认为学校的伙食价格以及服务态度、公寓的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的防火、防盗、安保等设施与安排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其他依照学校章程提出的申诉请求。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召开申诉听证会议,使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诉求;
(三)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上报学校。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应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学校章程,本着诚信、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申诉受理程序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自己在校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上述单位应向学生做出解释和说明。经解释不服,且符合第七条申诉范围的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学生的申诉书后,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权益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凡应当受理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于被申诉部门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内容和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所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部门。被申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申诉委员会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列席人员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申诉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委员会成员;
(二)申诉人申诉;
(三)被申诉部门代表陈述;
(四)申诉委员会进行合议,形成书面记录,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受理日期,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后上报学校。
第二十条申诉受理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有效。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2.是申诉人的申诉对象;
3.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学校,经学校研究后,做出以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处理程度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五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对非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请求,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处理;国家无专门规定的,可以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