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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新疆财经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分为一般性岗位、社团性岗位。其中一般性岗位又分为劳动服务型岗位、行政助理型岗位;社团性岗位又分为一般社团性岗位和学校团委特长类岗位。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全校贫困生人数的10%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外出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工部部长和分管学生资助管理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与后勤、公寓服务中心、保卫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和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具体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工情况信息库。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及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三)加强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工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条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发挥勤工助学扶贫励志的育人功能。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动得到报酬。

(二)注重对学生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公关协调能力、专业技能等综合能力提升的培养,帮助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能力、提升自我。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原则上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相对长期固定的岗位。固定岗位申请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份进行。

(二)临时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因实际需要临时设置的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临时岗位应由用工单位提前三天向学生工作处申请,未经申请而私自用工的单位,学生薪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校内各用工单位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应当经学生工作处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三条学生上岗后,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学生工作处应不定期地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生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从工作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悔改者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向学生工作处申请调换。若自行调换、辞退学生或出现冒名顶替等情况,自愿接受停发勤工助学薪酬或撤销勤工助学岗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每学期末(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工单位要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者;

(五)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专项预算安排支出,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专项预算安排支出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三)特殊困难学生的临时生活补贴;

(四)学生重大疾病的援助;

(五)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第四章勤工助学招聘与录用

第十九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四)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条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与招聘。

(一)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交《新疆财经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至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学校校园网、学生工作处网站、学生工作处微信平台等平台发布。

(三)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审批表》,班主任、辅导员、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学生携带已签署推荐意见的申请表向学生工作处报名。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供用工单位考核录用。

(五)用工单位将最终录用结果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工作处确认备案,纸质版需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且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工作处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五章勤工助学报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一)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每月的报酬原则上为300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报酬为8元。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四条各用工单位指定专人于每个月末至下月3日之前报送《新疆财经大学勤工助学月考勤考核意见表 》至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按实际工作情况汇总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逾期未交表的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各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报酬一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发放。各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数超出核定数时,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各单位自行支付,不得在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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