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教财〔2004〕15号、自治区新教财〔2004〕113号、新政办发〔2004〕14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指定银行经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在我校就读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限定为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学生处学贷管理中心具体办理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以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校不对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院负责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介绍人制度。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为学院,其职责是:统计并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在校学生的贷款需求;推荐、集中汇总学生贷款申请;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见证人制度。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学生贷款提供担保。学校与学生关系密切的班主任、辅导员和总支书记,均可担任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贷款学生应当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银行提供离校后的有效通信方式。
第八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每年申请一次。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研究生;
(二)有本校学籍、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能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四)每人每年贷款数额不超过6000元(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者;
(七)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八)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第十条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由本人书写)。
(二)由各学院寄发申请者家庭状况、申请事由调查表、家长意见书。家长签字后寄回,由各学院收集后负责保管。
(三)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或合法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填写申请事项
(一)必须用蓝黑墨水或黑色碳素笔填写材料,不得涂改。
(二)空白处用/填写,不允许留有空白。
(三)申请贷款者不能为其他申请贷款者作见证人。
(四)必须正确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
第十二条各学院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诚信教育课不少于8课时,课后对听课情况进行考试,并将成绩单及学生听课考勤表交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贷款: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未能真实反映家庭实际情况者。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由贷款学生本人、家长提出申请。
2.当地教育局审核。
3.当地农信社审核。
4.学校审核。
5.银行审核。
(二)在校生申请助学贷款:
1.贷款学生提出申请。
2.学院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5.银行审核。
6.银行审核通过后按照《申请助学贷款审批表》相关要求由各学院负责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银行审核通过由贷款学生、学校、教育厅、银行按照规定签订借贷款合同协议书。
第十五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与还款方式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入学至还款这时间段),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如考取本校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经本人申请,贷款银行批准,可直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贷款期限可延长至研究生或第二学位毕业。
(二)借款学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
(三)学生归还贷款时通过银行提供个人支付宝账号直接归还,归还金额会自动划入放款银行账户。贷款学生应妥善管理个人支付宝账号,使用支付宝时与最原始(申请贷款时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电子档案一致,否则将影响学生支付宝使用和未来还款。
第十六条如不能按时还款将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一切后果由贷款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贷款学生归还,在校就读期间,贷款利息实行100%财政贴息。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毕业后的利息100%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
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款主动向银行提供离校后最新通讯地址,积极主动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