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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学生处理实施细则

新疆财经大学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学生处理实施细则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学风、考风建设,规范学生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理,根据《新疆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新疆财经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劝阻无效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其该次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并通报学生所属学院。

(一)未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本院(部)出具的准考证明(带照片);

(二)不按监考人员规定要求就座;

(三)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四)携带书籍、笔记本、资料或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

(五)交卷后,在考场及走廊内喧哗、谈论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六)拖延考试时间,拒不交卷;

(七)在答卷、考试签到表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故意将完好试卷拆散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劝阻无效的,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停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该课程成绩以“0” 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并予以通报。

(一)除带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在座位上留有书籍、笔记本、报纸、草稿纸等,经指出,拒不改正;

(二)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递眼色、打手势、核对答案等;

(三)将答案摊放在一边,给他人偷看之便,经指出,拒不改正;

(四)明知试卷被他人抽取而不及时检举;

(五)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自己试卷;

(六)威胁、辱骂、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在考试结束后纠缠教师要求加分的;

(七)开考后,被监考人员发现将手机或其它通讯设备携带入考场座位的;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作弊,停止其考试,并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以“作弊”记入本人档案,通报全校。

(一)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拒不认错;

(二)发卷后,发现考生在试卷下、抽屉内、文具盒内等处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小抄件、资料等;

(三)考试中,发现在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或抽取他人试卷;

(四)以借考试用具之机,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

(五)在桌面及墙壁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公式、定理、答案等;

(六)上机考试时违反规定,动用他人专用机器,并为其操作答题;

(七)替他人传递纸条、试卷,在交卷时看他人答案后改动试卷或给他人说答案;

(八)其他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严重作弊,停止其考试,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以“作弊”记入本人档案,通报全校。

(一)严重干扰考场秩序,行为恶劣;

(二)借交卷之机,互相偷换试卷;

(三)抽取他人试卷,情节严重;

(四)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设备作弊;

(五)利用手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向考场内考生传递答案、答题信息被查证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已构成严重作弊,拒不认识错误;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四)组织作弊;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六)违纪作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设备考场内拍摄试卷(试题)并进行传输;

(七)其他构成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六条处分程序及权限:

(一)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新疆财经大学考试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如认定不准或事实填写不详尽,则需补充监考说明材料),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

(二)学院在接到教务处的违纪作弊情况通报后,应当向拟受违纪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教务处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并提供相应事实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学生处分的其它事项按照《新疆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新疆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凡被认定为作弊者,毕业时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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