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同学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文明守纪,全面发展,根据《新疆财经大学章程》、《新疆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我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二条新疆财经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处每学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参评。
第四条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评选条件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未受过学校行政及党团纪律处分。具体条件是:
1、平均学分绩点成绩≥2.3。
2、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在上述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参加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
1.累积两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一等、二等奖学金者。
2.有一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一等、二等奖学金,另一年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
3.有一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一等、二等奖学金,并且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或获得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单项奖励者。
(二)评选比例
各学院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比例控制在学院毕业生人数的12%以内,具体数目由学生处在评选前下达。此外,针对有过其它重大立功表现或做出产生积极社会反响事件的毕业生由学院申报,由学生处报学校审议,名额控制在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不受学院名额限制。
第五条评选时间及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毕业学年第一学期。
(一)由各学院以班为单位,根据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成绩和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对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提出本班初评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填写新疆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两份)并附优秀毕业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报本学院初审。
(二)由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本学院公示并报学生处审核,审核时需提交毕业生在校期间成绩单、荣誉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学生有权按程序、实事求是地对公示名单提出异议。
(三)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生处报学校审议批准。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评优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四)评选过程中,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发现,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奖励办法:
(一)学校对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同时颁发“新疆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在全校范围内表彰。
(二)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三)学校鼓励优秀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重点单位建功立业,对于到上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物质奖励。
第七条附 则:
(一)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出现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及党团纪律处分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所获荣誉证书。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5-2016学年度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