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预科学习阶段;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录取确定的批次,低批次转为高批次的;
(六)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订单培养学生)、委培生、特培生计划者;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专升本”、单独招生、体招生等);
(七)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
(八)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九)内地高中班毕业的学生;
(十)患传染性疾病或心理疾病未康复的;
(十一)跨学科门类的(不得留级);
(十二)已作留校察看处理,察看期未满的;
(十三)应予退学的;
(十四)无学籍的;
(十五)已有一次转学的;
(十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七)学校认为不能转学的。
第三条学生转学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受理时间:学校在规定时间办理学生转学事宜,学生应及时提供转学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其它时间概不接收。
(二)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学的批复下达前,转学手续未办理完毕,学生不得离校,不得提前在转入学校就读。
(三)转学材料(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学生本人或家长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报送;
(四)转出学生办理办法:
1.拟转出我校的学生,学生本人向转出学院提交申请,经转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2.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在我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办理转出手续;
3.转出所需材料:
(1)转出学校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转入学校出具接收函;
(3)转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含转出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4)转出学生本人申请;
(5)患病学生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应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
(6)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7)学校公示的情况及结果;
(五)转入学生办理办法:
1.由学生工作处严格审核拟转入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由学生工作处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材料转交相关学院审核。拟接收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公示会议通过结果,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及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收集齐学院拟转入学生材料后,经分管校领导、学校纪检监察室审核,在我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转入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将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4.转入所需材料
(1)转出学校出具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加盖公章;
(2)因病转入学生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入学生应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3)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4)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成绩单及表现情况;
(5)拟转入我校专业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6)转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及公示情况(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学校纪检监察室同意转入的证明;
(8)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9)学校公示的情况及结果。
第四条转入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确认。已学课程若成绩合格经教务处批准可免修,并计入相应学分。
第五条转入专业为最终专业,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凡拟转出的学生,经学生工作处出具书面证明后,由教务处提供在校成绩档案。
第七条学生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