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疆财经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研究生管理按研究生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各类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经世济公、至善至诚”的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项资助政策;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录取为本校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入学报到时提供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应当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在入学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一年内可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健康情况依据学生入学体检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学院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学院负责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录取手续、程序、资格、身份等审核,校医院负责组织学生健康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校招生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第十二条新生入校编为行政班,由班主任、辅导员做好新生入学、军训等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选课和学习。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规定的报到时间持学生证至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信息的申请变更。
(一)可以修改的信息
1、姓名中音同字不同,或少字的;
2、少数民族加父姓,名字中少“?”的;
3、性别与身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的;
3、身份证号与学籍库信息不符的;
4、特殊情况需修改姓名的。
(二)办理信息变更时应提交新疆财经大学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累积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和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各专业规定学期应修课程和学年学分要求。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类课程,一般按学期安排学习进程。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都要进行修读和考核。军训、专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属于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均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具体按照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和普通本科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在学籍管理中,考试、考查的课程同等对待。学生应持考试证件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操作测试等,或多种方式混合进行。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的课程,满60分为合格,并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宜用百分制计分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按五级制计分,即:A(优90-100)、B(良80-89)、C(中70-79)、D(合格60-69)、E(不合格:低于60),可按规定的标准换算,D(合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无故缺考、缺课1/3以上、考试违纪、作弊等的课程,学生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应按规定注册重修并参加重考以获得该课程学分。需重修重考课程或因转学、转专业需补修课程的,应按规定提出课程注册重修重考或补修申请。经学院教学秘书和教务处审核获准后进行重修重考或补修。重修形式按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在校学习四年期间,不及格课程最多可参加二次重修重考。考核合格课程不得再申请重考。实践类课程和体育课不合格应当注册课程重修,不得注册重考。
第十八条凡未修读过的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原则上也不得免听。因转学、转专业或其他原因,先前已学过的课程(指已取得成绩或学分的课程),若其要求大体相同,符合我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可按规定申请免修。学生所参加的创新创业实践取得优异成绩或获高水平成果并达到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资格的,按规定获得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军训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应当随堂修读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招生时照顾录取的残疾人和在校期间因故致残或因病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开具证明、院(部)和体教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参加身体允许的体育锻炼或保健课程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预科新生可依据学校免预科相关规定申请免修预科,学校对符合免修预科条件的学生办理免修预科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如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文体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考研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特殊原因者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实践与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的可申请该门课程缓考。其它原因申请缓考的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缓考学生应在办理缓考手续之后一学期注册该门课程重考。重考时原则上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教学过程管理,根据课堂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按照教育部规定参加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并达到相应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规定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年标准学分,使学生掌握学习进度和每学年最低学分要求。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必须达到应修最低学分,达不到标准者,学校将给予警示或降级试读一年处理,降级试读期间若再次达到降级试读标准者,则给予该学生退学处理。若学生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并符合其它毕业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辅修专业及学位管理办法,达到修读条件者,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并符合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条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能申请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和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论文,同时符合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辅修学位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能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成绩记载时,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获得学位和评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课程成绩以考核成绩(或成绩等级)与绩点并行的方法记载成绩。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该门课程的绩点
2.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课程的正考及历次重考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核算。重考次数越多,平均学分绩点越低。经重修重考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备注栏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普通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或第二课堂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六条非外语专业的汉语言(含民考汉)本科生、通过选拔插入汉语言班学习的非汉语言学生,应当在校内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CET-6);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应当参加全国高校外语专业等级考试;民考民、双语班学生应当在校内报名参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以及其它俄语类专业的本科生应当在校内报名参加全国大学俄语等级考试(CRT)。
第二十七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管理、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学校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学生处理相关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重考的机会,但因被认定作弊者而取消其毕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学校决定不得解除。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档案,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其过程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依据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到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办理转入专业手续,到转入学院开始新专业的学习。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后计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应进行补修。转专业后其他要求按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根据转专业基本条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预科学习阶段;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录取确定的批次,低批次转为高批次的;
(六)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订单培养学生)、委培生、特培生计划者;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专升本”、单独招生、体招生等);
(七)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
(八)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九)内地高中班毕业的学生;
(十)患传染性疾病或心理疾病未康复的;
(十一)跨学科门类的(不得留级);
(十二)已作留校察看处理,察看期未满的;
(十三)应予退学的;
(十四)无学籍的;
(十五)已有一次转学的;
(十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七)学校认为不能转学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自治区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转学具体按自治区和学校转学工作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本校转专业或经转学转入我校后,应根据转入专业要求,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到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办理转入专业手续,到转入学院开始新专业的学习。学生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计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应进行补修。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不含预科)。
第四十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病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应当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二)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
(四)在读期间怀孕者;
(五)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家人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休学程序: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休学期间的管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与学院签订休学学生安全与自我管理协议书。
(二)学生休学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休学期间学生本人对自身行为负责,其政治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饮食安全、各项突发意外伤害或死亡均由学生本人或肇事者承担责任。
(四)休学学生应向所在地社区、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主动报备。
(五)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与所在学院保持紧密联系,每月应当向学院汇报思想动态1次。
第四十四条以下情况可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校选派的交换生(公派出国),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交换和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三)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单位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1周内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三位专家出具的精神状况鉴定报告,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工作处批准。
(四)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离校期间所在地社区、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相关部门、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工作处批准。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
(六)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按照学校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七)复学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专业年级学习,如无对应专业,在征求学生本人意见的基础,转入相近或相关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六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五节 退 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间不与学校保持联系超过2个月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已休学两次学生,仍不能按期复学的;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休学期间私自出境者;
(九)自费出国留学者;
(十)出国定居者;
上述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事先应通知受处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由学院向学生出具处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报告,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
(四)退学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2个(含)以上证明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周。
第四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二)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的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依据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节 鉴定与考勤
第五十条鉴定。
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测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以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测评、鉴定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综合测评、鉴定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应当在鉴定中有所反映。
第五十一条考勤。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及校园文化活动。各项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项。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前请假。个别因特殊情况事前确实不能请假,应事后及时补假,由准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上课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课。
旷课学生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请假与审批手续。
学生请假,应当持有书面假条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请病假应当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10天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10天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并备案。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并备案。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时间随意抽调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学生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或全国性文体比赛等活动需停课的,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申请一式三份(附学生名单及所在学院、班级),分别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第五十三条按行政班上课的班级由班长负责考勤,每周一上午报学院辅导员处,由学院辅导员按规定填写考勤报表,每周在各班、各学院公布。
实行选课的班级,考勤由任课教师、课代表双重考勤。缺课超过所选课程学时1/3者,任课教师有权通过教务处批准后取消其考试资格。在学校进行的课堂教学考勤随机抽查中,有3次(含)以上缺课者,取消其本学期该门课的考试资格,经批准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不计考勤。
各学院要有辅导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考勤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缺课情况,准确做好记录,经常向学院领导汇报。对旷课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向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报送本学院缺勤学生情况及处理意见。学生毕业前,各学院认真填写学生考勤表交学生工作处档案室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节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做出全面鉴定,包括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的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考核环节的应修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和学校普通本科生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五条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该学生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标准的,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也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参加重修,成绩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考核仍然不合格的作永久结业处理;在校学满一学年(不含预科)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八条毕、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核实,学生将原证书的证书编号登报声明作废后,持报纸和本人身份证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历及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应自觉遵守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两个不得”(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五个严禁”(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宣传部、校团委批准。
第七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以及完善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给予保障。
第七十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周。
第八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一条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审核,可解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当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十五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八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置遵循回避原则,不应设置在对学生实施处分和处理的职能部门。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具体办法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一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