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调动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综合测评中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全面考评学生的主要依据,由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艺体育三方面的测评分构成。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奖学金、优秀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凡我校有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应参加综合测评。
第二章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五条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是把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艺体育及其它方面的要求分解成具体指标体系,分项考核,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的评价。综合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艺体育三个方面,满分各为100分。
第六条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计分方法:总成绩=思想品德积分×30%+学业科研积分×60%+文艺体育积分×10%
第七条各项加减分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应当有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
第八条学生综合测评达到85分、75分、60分以上者,分别归入“优秀”、“良好”、“合格”类,考评达不到60分者,归入“不合格”类。
第三章思想品德表现
第九条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思想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表现基本分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思想和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有较强的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经世济公、至善至诚”的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热爱劳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以及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扫除,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注重个人卫生;集体观念强,切实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思想品德表现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项目: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出勤率高,并能坚持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座谈会上发言积极者加3-5分。
(二)主动提交入党申请书或主动公开发声亮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推优参加党课学习表现良好者,视情况加3-5分。
(三)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社团负责人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视其实际情况可加3-5分。
(四)担任学生记者、信息员、通讯员、宣传员、学生网络管理管理员表现突出者加3-5分。
(五)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学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课代表、小组长、宿舍长表现突出者加3;
(六)担任校国旗护卫队、精神文明监督哨、应急防暴队成员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视其实际情况可加3-5分。
注:以上2-5款,若一人身兼数职,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15分。
(七)凡参加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受学院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校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20分。(同一事迹受多方表扬,按最高分记入一次)
(八)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3分。
(九)参加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十)被学校、学院评为“宿舍文明个人”者加2分。被学校、学院评为“文明宿舍”的成员加1分。
(十一)学校网络评论员、网站及网络平台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酌情加1-3分。
第十三条品德表现减分项目:
(一)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义务劳动和规定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减3分;未能完成规定任务者,每次减2分。
(二)参与宗教或邪教活动,穿着宗教服饰,阅读、传播、储存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本项及德育考评成绩按0分计。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可在基本分上酌情减分。
(三)观看、储存淫秽物品,参与赌博、吸毒经教育不改者,该项及德育考评成绩按0分计入。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可在基本分上酌情减分。
(四)有损害民族团结、同学团结言行者减5-10分。
(五)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减5分;受警告处分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25分。
(六)学校考勤检查每迟到一次减1-2分;在宿舍私自留宿他人或夜不归宿者,每次减3分;故意损坏公物者,减l-5分;在学校、学院卫生检查中因脏、乱、差受到通报批评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不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者,减1分。
(七)担任学生干部不能发挥作用,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者减1-5分;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误造成损失的学生干部,在不予加分的基础上,减1-5分。
(八)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减4分,两次减6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减8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减1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减2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减25分。
第四章学业科研表现
第十四条学业科研表现分由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和科研分二部分构成。两者相加满分为100分。科研分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
注:取学年平均积点核算分数上限。
第十五条学业科研表现加分项目:
(一)外语、MHK过级加分办法:
外语 |
预科 |
一年级 |
二年级 |
三年级 |
四年级 |
|
六级(专业八级) |
6 |
5 |
4 |
3 |
||
四级(专业四级) |
4 |
3 |
2 |
|||
MHK |
四乙以上 |
4 |
3 |
2 |
1 |
|
三甲 |
3 |
2 |
1 |
注:(1)CET、MHK过级只在当年加分一次。
(2)民语言学生英语过四级加4分,过六级加6分。只在当年加分一次。
(二)科研加分项目:
1.在学术性竞赛活动中如果获得集体奖,参与竞赛的团队成员按照此表加分;如果获得个人奖项,同样依照此表加分。
级别 |
获奖名次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鼓励)奖 |
备注 |
|
国家级 |
30 |
20 |
10 |
8 |
5 |
|
自治区级 |
20 |
10 |
5 |
3 |
2 |
|
校级 |
10 |
5 |
3 |
2 |
1 |
2.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内部刊物、增刊和论文集,以收到用稿通知时间为准),加分如下:公开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5分;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0分;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3.获得学校年度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后经评审结项良好及以上,其中课题主持人加10分,课题参与者加5分。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4.民语言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汉语演讲、书法、作文竞赛等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积极参加者加0.5分。
5.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学院级奖者加1分,校级奖者加2分,省级奖加3分,国家级奖加5分。
6.评选出的优秀假期实践论文,“三下乡”实践论文等,参加校级交流者加4分,学院级交流者加2分。
7.积极参加各类以提高自身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证书者,每项加1分。
第十六条学业科研表现减分项目:
(一)每学期,所学课程每不及格一门减1分。按注册学年标准学分计算,每少3学分减1分。
(二)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者,一次减20分,减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注意事项:
(一)一门课程跨学期开设,按学期分别计算。
(二)体育课成绩归入学业科研表现。
(三)专升本、重修、缓考、旷考学生考核的计分办法:
1.专升本学生,本学年度不进行考核,后期考核与本班学生同步,毕业时只计分,不排列名次。
2.重修学生,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合格,按60分计算(用红笔标注),学业科研表现仍然减1分。不及格的课程尚未重修的,按不及格成绩计算(用红笔标注)。
3.缓考学生,本门课程不计入考核,分数按实修科目计算。
4.旷考学生,本门课程以0分计算。
第五章文艺体育及其它方面表现
第十八条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累计构成。
第十九条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表现基本分为70分,每位同学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条文艺体育表现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项目:
(一)参加学院级文艺演出和体育运动比赛,集体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3分、2分、1分;个人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4分、3分、2分,获4-6名另加2分,7-8名另加1分。
(二)参加校级文艺演出和体育运动比赛,集体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4分、3分、2分;个人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5分、4分、3分,获4-6名另加2分,7-8名另加1分。
(三)参加自治区级文艺演出及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获前八名者按校级两倍加分。球类比赛的主力队员每次比赛另加5分,非主力队员另加2分。
(四)参加体育比赛并破校、自治区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五)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体育运动比赛获得前八名者,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
(六)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名次者,已在课程加分的,不再在文艺体育表现项中加分。
(七)早操按出勤率分等:90%为优、80%良、70%中、60%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得到优、良、中者分别加5分、4分、3分。
(八)三、四年级,无体育课成绩的,体质健康标准检测成绩达标者,可加5分。
(九)参加电视台或电台演出、在校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担任主持,每次加3分。
第二十一条文艺体育表现减分项目:
(一)凡学校和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艺体育活动未经准假而不参加者,每次减3分。
(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减5分。
(三)在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及个人健康发展的,减1-2分。
第二十二条其他方面加分:
(一)向学院院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加0.5分;向学校报刊投稿并被采用者,每篇加1分(报刊的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向省级、国家级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和6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属学术论文在学业科研表现中加分的,不在此项加分;
(二)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等比赛活动,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5分、4分、3分和8分、7分、6分。
第六章综合测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从每学年的9月份开始。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指导,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组织机构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成立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委、公寓中心、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
(二)学院成立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代表、分团委(团总支)代表和部分学生代表任组员;
(三)各班组成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党员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一般5-7人。
(四)学院负责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综合测评程序
(一)班委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好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个别班委因工作调整,应把资料妥善移交给接任者。
(二)学生本人对照本办法认真进行自评,写出书面总结交班级综合测评小组。
(三)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开展初评工作,认真审核每位同学的加减分材料,填写加减分明细表,计算综合测评成绩,并向全班公示,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四)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为本班学生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学年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班主任负责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学年学生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班级综合测评初评公示结束后,测评结果报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疑问,可向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六)学院综合测评公示结束后,测评结果报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验收,审核验收期间如果师生仍有疑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二十八条如遇特殊问题,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汇报,由学校综合测评验收小组统一研究,商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学院、班级要做好综合测评成绩的留档工作,并将考评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时,计算出本班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
第三十条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测评工作,如发现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弄虚作假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如果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