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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引导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新疆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按最高处分合并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一)曾受到过违纪处分的;

(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有违纪行为不向学校报告或者认错态度差的;

(五)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七)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八)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事态恶化的;

(五)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相应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勤纪律的,以学期为单位,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其中:

(一)累计旷课1-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本院;

(二)累计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未经请假离校或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者,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周(含)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一至两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两周以上,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扰乱社会、校园公共秩序者,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煽动闹事,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散布反动言论、制造和传播谣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或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编写、印制、散发、张贴、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教室、宿舍或集体场合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拉电线或违规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引发事故,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损坏校园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一)乱扔废弃脏物,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一经发现,对组织者给予全校通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资格,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发生事故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十四)在接受学校或有关部门调查时做不实陈述或者作伪证,给调查取证制造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其它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受到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等国家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涉及大麻、毒品的学生,可以给予以处理:

(一)对吸食大麻学生的处置,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涉及毒品学生的处置

1.提供吸毒、贩毒场所和工具者,经查实,移交公安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2.吸食、注射、贩卖、非法持有毒品者,移交公安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在校生对明知本校学生或校外人员正在我校进行吸食、注射、非法持有或交易毒品行为而不检举、揭发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酗酒滋事学生,可以给予以处理:

(一)酗酒滋事,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

(二)酗酒滋事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

(三)酗酒滋事造成轻微伤偏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费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酗酒滋事造成轻伤以上或致人伤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滋事造成人员死亡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酗酒滋事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应照价赔偿,损害财物数额较大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参与赌博的学生,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凡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钱财或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行为均属赌博行为。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策划、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打架斗殴者的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凡参与打架斗殴并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或打架,致使他人受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策划者的处分:

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或聚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者的处分:

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未经校园网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有害信息,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非法手段获取或修改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及各类信息,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冒用他人或网络管理部门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作、放置、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可以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校禁止未婚同居,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饲养宠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告拒绝搬回学校公寓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搬回公寓居住;

(五)通宵上网、夜不归宿的学生,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从事和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职业或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含)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猥亵、侮辱、诽谤、窥视、谩骂、滋扰或威胁他人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骗取、冒用、涂改、伪造、盗用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学生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各类评优评先、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经查实,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六)学生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公款,经查实,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七)学生违反诚信原则,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依据《关于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学生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宗教活动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它违反《新疆财经大学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管理权限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违纪学生应当作出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其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保证以后不再违纪。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由学院或其他相关部门搜集整理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受到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等国家相关部门处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主动保持与上述部门的联系,依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分程序及权限:

(一)学生所在学院要通知拟受违纪处分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本人谈话,了解学生违纪情况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二)学院应当向拟受违纪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通报批评由学院作出书面处分决议,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在全院公布。

(四)警告、严重警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向全校公布。

(五)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由学生工作处核实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向全校公布。

(六)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的处分权限及程序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除通报批评外的各类处分都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连同本人检查和各项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2个(含)以上证明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周。

第三十条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审核,可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十二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受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申请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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